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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盜竊車輛的情形下,肇事人為民事賠償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3號《關於被盜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規定,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在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有嚴重過失時,由於其沒有履行好應盡的管理義務,具備了肇事車輛的供應者身份,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車輛所有人和駕駛盜竊車輛者都應該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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