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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車輛責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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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車輛責任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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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次要責任怎麼賠償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賠償比例劃分:

(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