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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調整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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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調整違約金嗎
民法院可以主動調整違約金嗎
1、人民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調整。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調整違約金,需要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