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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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