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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範圍包括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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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範圍包括些什麼
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範圍包括些什麼
(一)提供證據證明起訴具有事實根據。
1、首先應當證明其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2、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
3、證明起訴符合法定的起訴期限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式中曾經提出過申請的事實。
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三)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