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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第一次不出庭是否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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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第一次不出庭是否是可以的
起訴離婚第一次不出庭是否是可以的
起訴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出庭。
一般來講,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後,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願,法院並不強行要求當事人出庭參加庭審,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但是本條對離婚案件作出特殊規定,要求當事人原則上仍應該出庭參加庭審,除非“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或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
因為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雙方的人身關係,與當事人有更緊密的聯絡,尤其是婚姻關係,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
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