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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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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債務承擔
協議離婚中債務如何承擔

經常遇到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說明: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賭債本身就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而從實際情況來看,要是夫妻中一方有欠下賭債的情況,由於該筆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實際也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另外,夫妻債務中就包括了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如果可以認定屬於共同債務的話,那麼不管是否離婚,其實都是需要夫妻共同來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