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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監外執行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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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監外執行期限多久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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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監外執行的條件是這樣規定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從社會學、醫學的角度,讓婦女哺乳自己嬰兒,有利於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故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處於哺乳期的婦女給予特殊處遇。刑事訴訟法對“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原則上不採用羈押方式,是從人道主義高度出發,展現了的人文關懷。但必須指出的是,法律對於哺乳期婦女的特別關懷是有限度的,特別規定不意味著對哺乳期婦女刑罰的虛置,對哺乳期婦女監外執行是有時間限度的。哺乳期期限具體規定,從刑事訴訟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中,不難找到哺乳期的明確規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明確指出,婦女的哺乳期一般為一年。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也明確“凡哺乳(包括人工餵養)一週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至2個月。”從這些規定中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國家對哺乳期的規定一般為一年,如果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監外執行的婦女認為其哺乳期需要適當延長的,可以向當地擔負監外執行監管職責的執法機關和擔負監督職責的檢察院提出延長申請,由它們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選出一家,委託該醫院對婦女做出檢查後出具是否延長哺乳期證明,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