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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新股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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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新股質押
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修訂內容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滬深交易所與中國結算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於2018年1月12日釋出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辦法》),並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新《辦法》規範了融入方資質、資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額和初始質押標的範圍,明確了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與此同時,融入資金不得用於淘汰類產業、新股申購或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新《辦法》明確了股票質押集中度和質押率上限要求。具體而言,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隻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隻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三是進一步規範業務運作。新《辦法》明確了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滬深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減輕對存量業務的影響,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修訂內容僅適用於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在新《辦法》正式實施前,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修訂業務協議、改造技術系統,做好投資者教育和規則解釋工作,確保規則平穩實施。


我們從修訂的內容來看,新辦法在秩序與管理方面作出了更多的規定,並要求有關部門和相關的證券公司要加強對股票交易的規範以及內部結構的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