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合同的續簽

法律 閱讀(1.45W)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合同的續簽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依一定的法律事實歸於消滅。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毀損。


4、房屋閒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6、當事人協商終止。


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嚴重違反合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1)擅自轉租、轉讓、分租、出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


(2)任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損;


(3)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4)無故拖欠房租達6個月以上。


很顯然,只有在進行租房活動的時候,才需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又因為當事人遇到的租房情況都是不同的,這也就導致約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不一樣。對於當事人來講,在具體約定租房合同條款的時候,也要小心注意,畢竟這是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要是沒有注意到,那麼自身利益就會因此遭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