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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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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單一客體,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而綁架罪則是複雜客體,包含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他人的財產權益。
二是行為目的不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僅僅是為了追索自己的債務而使被害人遭受監禁之苦,在其主觀上並無獲取他人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企圖或要求;綁架罪則通過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進行脅迫,意在勒索他人財物或將其他不法利益佔為己有。
三是在主觀上二者也不盡相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債務為目的;綁架罪則是直接故意並具有勒索財物或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