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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能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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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能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能不能同時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使用範圍相同,凡是能適用取保候審的,也能適用監視居住,但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不能同時並用,只能擇其一適用。對於在什麼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什麼情況下選擇監視居住,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則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是在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證人,又交納不起保證金時,才採用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與逮捕、取保候審,同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因此肯定是不能同時進行的。一般在符合逮捕條件同時有特殊情形或者滿足取保候審要求,但不能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的時候,可以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而特殊情況下,還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