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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監護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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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監護人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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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設定監護人


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條規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對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則應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得依《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若近親屬就監護人的確定發生爭議,則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

對於精神病患者的撫養權一半都是自己的親屬所有,但是在出現突發的意外事件之後會導致撫養者不能再去撫養患者,這樣就會給患者帶來巨大的生活障礙,嚴重者還會造成精神病患者正常的生活,就需要及時的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