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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開他人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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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開他人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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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開他人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其客觀表現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適用同樣的規則處理,即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處理。擅自盜開駕駛指沒有非法佔有機動車的目的,只是為自己使用之目的,未經機動車之佔有人之同意而為的駕駛。擅自駕駛者既享有執行利益,又實際支配機動車的執行,他們應當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1、盜開他人機動車輛(包括祕密使用他人車輛和取得他人車輛的所有權)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不應對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類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於盜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2、機動車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即擅自開車造成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3、在執行職務的情況下,繞道行駛辦私事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單位或車主負連帶責任。4、駕駛員擅自將車借給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是因過錯責任還是因無過錯責任而承擔的賠償責任,都只能由肇事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擅自出借車輛的受僱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