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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有哪幾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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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有哪幾種原因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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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散的原因有哪幾種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一)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強制解散的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三)請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