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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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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共同被告
不當得利共同被告
不當得利制度旨在調整無法律根據的財產變動,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還該項利益。

侵權行為制度旨在填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的損害,期能兼顧加害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保護的需要。

可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共同被告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指導原則和社會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為債的共同構成因素。其構成債的內在統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說,它們在形式上均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請求特定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