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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 | 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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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 開工日期
問一下那個施工許可證合同竣工日期的問題
這個不用太擔心,施工許可證限制你的是開工日期,至於你有沒有按時竣工,沒有特別的要求。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都市計畫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以上就是關於施工許可證合同竣工日期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