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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在子女要求分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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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在子女要求分割房產
父母一方健在可以要求分割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兒女和其他繼承人都有要求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後依法提出繼承遺產的要求,而不必等到父母雙亡。


但是按照我國傳統的民間習慣,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時,一般並不馬上發生繼承遺產的問題,而要等到父母雙亡後,才由子女繼承、分割他們的遺產。父母還沒有雙亡就要求分家、分遺產是不孝的、不道德的。但是,這種觀念是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惟一法定要件,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兒女和其他繼承人都有要求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後依法提出繼承遺產的要求,而不必等到父母雙亡。


繼承開始後,遺產即可以當即分割,也可以在其他適當的時間分割。但具體分割遺產的時間,要看具體情況,因為繼承開始並不等於遺產分割的開始。現實生活中,有的子女在父或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的情況下,不願提出繼承,這樣就可等待父母雙亡後再繼承。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父或母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還有的在世父母一方再婚又生育子女的,家庭成員增多,原有繼承人財產權受到影響,特別是死者的子女與再婚的繼父或繼母沒有形成撫養、贍養關係,致使出現有些繼母或繼父以及他們再婚的子女將死者的遺產隱匿、轉移等等。


如果父母出現了死亡後,其生前的財產也是可以由法定的繼承人進行繼承,如果公民再生前訂立了遺囑時,也是需要按照遺囑規定了內容來分割,如果生前沒有訂立遺囑,也是會按照國家的規定來分割遺產,如果對遺產分割出現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