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土地出讓金、所得收益繳納、印花稅和
契稅的標準。 1、土地出讓金:按
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
執行; 2、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佈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3、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4、契稅:1.5%,由買方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