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改對比

法律 閱讀(1.46W)
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改對比
國家版權局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基本思路

(一)國家版權局在《著作權法》修改中的角色定位


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即國家版權局不是立法機關。按照中國的立法體系和立法程式,國家的法律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修訂的草案起草工作,一般由國務院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因此,國家版權局作為國務院主管全國版權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實際承擔了《著作權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制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國家版權局作為一個政府部門,在《著作權法》修改過程中代表國家行使立法權,它不是、也不應該是某一利益主體的代言人,而應該是不同利益的協調者。


目前,中國的行政體系按不同的行業來劃分,傳統的行政管理部門具有非常顯著的行業特徵,既負責行業規劃、促進行業發展,也維護行業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起草過程中,社會和公眾往往擔心部門利益化、利益權力化、權力法制化傾向。需要說明的是,國家版權局作為國務院的行政管理部門,不同於傳統的行業主管部門,它不負責特定行業的規劃與發展,也不專門維護某一特定行業的利益,而是跨行業的監管部門,其基本行政職責是保證《著作權法》的實施。同樣,在授權立法方面,它不代表任何特定利益,而應站在國家的立場協調和平衡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


首先在這裡小編給大家解釋的是為什麼要進行著作權法的修改,主要的原因還是現存的著作權法有不足之處,其次,就是為大家介紹了本次修改的基本思路。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