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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詐騙罪的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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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詐騙罪的如何認定

近年來我國金融方面的違法犯罪案件越來越多,集資詐騙就是其中的一種,集資詐騙一般是以高收益作為許諾,非法吸納他人資金佔為自有的行為,那麼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是怎樣的?本站網小編為讀者解答。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是什麼(一)借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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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如何認定?詐騙罪如何量刑?

詐騙罪如何認定,現在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
1、罪與非罪的界限:(1)詐騙財物數額較小,危害不大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2)正常的借貸 代人購物拖欠貨款的行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借貸或拖欠他人財物打算並設法歸還,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1)犯罪物件不同:本罪只限於騙取他人財物;招搖撞騙罪則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欺騙,騙取榮譽 職務 職稱 福利待遇甚至“愛情”。(2)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招搖撞騙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按詐騙罪處罰。
3、本罪與特種詐騙犯罪的關係:本罪與特種詐騙犯罪之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在適用時,應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適用法條。
4、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活動中既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又使用了竊取的手段的情況下,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騙,就應該定詐騙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竊取,則應定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