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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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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設在政府內,具有行政機關的屬性,依據我國的法制原則,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仲裁活動,其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其中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工會法也明確規定了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是公正合理地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環節,工會代表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聽取各方面意見,正確行使仲裁權,解決勞動爭議。


進行勞動爭議仲裁首先要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這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根據《勞動法》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是必須的、法定的。而在自治區、直轄市、省一級是否設立仲裁委員會則由其人民政府決定。這一規定具有強制性、排它性和行政性。強制性指縣、市、市轄區都必須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排它性指勞動爭議案件只能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另一方面在一個縣、市、市轄區的範圍內,只能設立一個仲裁委員會;行政性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是按行政區劃分別設立的,另外在其組成人員和辦事機構設定上也表現出其行政性。


按行政區劃設立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具有行政性隸屬關係,因為勞動爭議仲裁為一裁二審制,不存在一級仲裁與二級仲裁的關係。縣、市、市轄區或省一級仲裁委員會各自管轄範圍不同,有明確的分工,各自完全獨立。


鑑於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三方代表權利義務相同,仲裁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故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而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辦事機構也設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具體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主任沒有對仲裁的最後決定權,只是依法行使職權組織仲裁工作。


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的是,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各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就可以通過各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相應的勞動仲裁,以此來解決勞動糾紛以及其他的問題,如果仲裁無法解決問題,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