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法院判決書下來後怎麼申請執行

法律 閱讀(1.73W)
法院判決書下來後怎麼申請執行
法院判決書下來後怎麼申請執行的呢?
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 1、代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確定好管轄法院。一般是原審人民法院或是執行財產所在地。 2、在具有管轄權法院進行執行申請立案。在此要特別注意所攜帶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申請書、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影印件、被申請人財產狀況說明。 3、向法院提交完材料後,需要受理法院給你出具案件受理單。包括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細單,並有該法院的蓋章或負責人的簽字,最後還有受理的時間。有些人對於這些會產生疑問了,為什麼還需要這些呢?根據民訴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實踐當中,一些法院受理後並不會給申請人任何受理材料,這樣申請人手中也就沒有證據證明法院受理,到時候若超過上述法定期限,想要進一步尋求法律保護就會出現基層法院不認賬、承認的情況,這對申請人非常不利。這也是各級法院需要加強和統一的不足之處。執行難本來就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若是法院執行機關再不認真執行的話,那對申請人將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