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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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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車
交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機動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或檢驗完畢:
1、客運或貨運車輛超載的;
2、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3、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
4、未放置保險標誌的;
5、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6、未攜帶駕駛證的;
7、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
8、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9、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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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發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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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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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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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交警暫扣車輛、扣押證件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正常情況下交警扣車最長期限是73天(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鑑定+勘查、鑑定、檢驗不得超過65天+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