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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調解八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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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調解八種案件
不能調解八種案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得調解的案件有如下八種:
1、特別程式案件。
2、督促程式案件。
3、公示催告程式案件。
4、破產還債程式案件。
5、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6、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
7、刑事案件。
8、其他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