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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判拘役還交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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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判拘役還交罰金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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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為盜竊罪 罰金怎麼交


判處罰金附加刑的,如果主動交納則交給判決法院(刑事審判庭),如果主動交納則會移交執行局執行。在實際操作中,服刑人員的監獄,看守所,社群服刑人員所在的社群矯正機關都可了代為接繳納的罰金。

罰金作為我國刑罰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我國刑法規定的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所謂“一次或分期繳納”,是指對犯罪分子判決的罰金總額,在規定的期限內,裁決一次或者幾次繳納均可。

民法院判決犯罪分子繳納罰金,規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可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壓、凍結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災禍,如地震、水災、火災、車禍、家庭成員死亡等,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此外,我國刑法還建立了罰金刑執行的隨時追繳制度,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