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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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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無效的情況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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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

3、應該辦理抵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抵押合同無效

4、抵押物重複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5、對於通過簽訂抵押合同規避法律的,抵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無效。

8、抵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抵押合同無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抵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