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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鑑定後在什麼情況下需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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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鑑定後在什麼情況下需再次鑑定
工傷等級鑑定後在什麼情況下需再次鑑定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2、對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鑑定申請,市鑑定委員會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