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
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經拘留所值班民警檢查),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