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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不知情員工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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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不知情員工應當如何處理
網路詐騙不知情員工應當如何處理
網路詐騙員工,如果不知情,沒有為網路詐騙提供幫助的,不構成詐騙共同犯罪,如果員工知情,實施了共同詐騙的行為,則按照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
如果員工在共同網路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則是主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員工在共同網路詐騙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的規定,是從犯。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起次要作用,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比照詐騙罪的主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