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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的民事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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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的民事賠償問題
認定放火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有放火人並危害公共安全


首先放火罪要有放火人。所謂放火指故意用引火物引燃等放火方式,個別情況下也有電廠值班人員發現火災隱患時採取措施致引發大火。


其次放火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本罪之關鍵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兩種情況:實際危害公共安全即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二足危害公共安全即雖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但已有引起各種危險的情形即構成放火罪。


(二)自焚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放火罪論處


邪教組織人員和其人員自焚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按本罪論處,行為人焚燒自己財物、明知焚燒自己財物能危及公共安全仍實施的,按放火罪論處。


(三)以放火的方式殺人、毀壞他人財物的情形


行為人以放火方法殺人、毀壞他人財物等把火勢有效地控制較小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相應犯罪;構成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罪,同時又危害公共安全屬於想象競合犯一般認應當按較重的放火罪定罪處罰。


(四)放火破壞特定公共設施犯的情形


放火焚燒交通工具、設施及電力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通訊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屬於法條競合犯,應按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原則定破壞特定公共設施犯罪。


放火罪主要表現為故意,而要是失火罪的話,則就是屬於過失犯罪了。應注意的是,放火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為,但從放火焚燒的物件、時間、地點、環境等方面考察,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不構成放火罪。如果情節嚴重,需要刑罰處罰的,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