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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著火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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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著火民事賠償
高空墜物著火煙頭傷人向誰索要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也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