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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不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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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不可轉讓
旅遊合同

在旅行社服務中,旅行社選擇適用的旅遊合同文字,主要有三種形式:即雙方協商文字、單方自制文字和推薦文字。


1、旅行社和遊客協商製作旅遊合同文字。旅行社可以根據旅遊服務的需要,經過與遊客的協商一致,製作旅遊合同文字,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就旅遊活動的各項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就目前旅遊服務的實際看,在包價旅遊服務中較少使用,而在代辦旅遊服務中,由於沒有現成的合同文字,而且遊客的需求不一致,使用通過雙方協商達成旅遊服務合同文字的概率較高。


2、旅行社自制旅遊合同文字。所謂自制旅遊合同文字,就是旅行社未與遊客協商,單方制定旅遊合同文字,提供給遊客簽字,以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是通常所謂的格式合同文字。格式合同的自制和使用,本身並不違法,關鍵要看合同條款內容是否公平、是否擴大了旅行社的權利、是否限制了遊客的權利、是否加重了遊客的義務。簡而言之,就是把好處分配給旅行社、把壞處分配給遊客。被稱為霸王條款。


3、旅行社使用推薦的旅遊合同文字。目前旅行社較為普遍使用的是,有關旅遊部門和工商部門推薦的旅遊合同文字。這樣的合同既不是旅行社自制的文字,也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文字。總體來說,這樣的文字由於是有關管理部門直接接入,能夠較為地維護雙方的權益,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公平性,被大多數旅行社和遊客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