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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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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配方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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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方案樣本

離婚財產分配方案樣本以及處理準則如下;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元,雙方各分一半,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應於××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女方須協助男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男方負責。男方應於××年×_月××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元給男方。

(3)車輛:夫妻共同所有車輛車牌××××××,價值人民幣×××,雙方各分一半。分配方式,車輛歸女方所有,過戶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年×_月××日前一次性補償車輛差價×××元給男方。

(4)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物品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兩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元給男方。鑑於男方×××××××××主動提出離婚請求,男方應一次性補償男方精神損害費×××××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年×月×日前支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