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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變更協議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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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變更協議需要公證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撫養費變更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在現實生活當中,離婚協議書當中所規定的一些內容,無非就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些具體的分配方案,還有一種情況之下,夫妻如果有孩子的話,關於孩子日後的成長問題也會做出一定的約定,不管怎麼樣說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都是需要照顧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