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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到期不還利息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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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到期不還利息怎麼算

因為一時大意,很多人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口頭上說好了利息,但是在借條中卻沒有清楚明白的說明好利息的問題。由於沒有寫清楚利息的情況,借款的人也擔心利息會生變。那麼,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怎麼算?下面本站網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解答下。借條中沒有約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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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借條寫到期不還給利息,那個利息該怎麼算?

根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條款: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以上內容即為借條寫到期不還給利息的情況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