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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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書一般幾天可以送達?
不同訴訟的判決書送達時限有區別,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一、民事訴訟: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行政訴訟: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2、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