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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自動續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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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自動續簽條款
勞動合同的續簽條件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在我國勞動合同續簽的有效日是一個月內,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該在這一個月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合同,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期限,就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賠償的。針對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相關法律條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我們勞動者可以根據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