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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定金擔保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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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定金擔保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的定金擔保有哪些規定
定金,是指為擔保債權,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一方於前給付對方的一定金錢。定金是一種擔保的方式,具有以下含義:
1、定金是債權的擔保
定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正因為定金的目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所以定金只能於合同履行前交付。至於其為合同訂立時還是訂立後交付的,則在所不問,但不能於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後給付。
2、定金是金錢擔保
債權擔保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定金既不是人的擔保,也不是物的擔保,而是金錢擔保。由於定金是金錢擔保,因而定金只能以金錢充之,亦即定金不能為人的一般信用,也不應是金錢以外的物,
3、定金是依照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一方即債務人向對方即債權人交付的金錢
定金是由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因而只能由收受定金的債權人一方所有。若一方未依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將定金交付給對方,則所規定或約定的金錢數額不為定金。
4、定金於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交由債權人後雖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但其是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的,因此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債權人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債務人或者抵作價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