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國家賠償由誰履行賠償

法律 閱讀(1.02W)
國家賠償由誰履行賠償
我想諮詢一下國家賠償由誰履行賠償義務
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各國做法不同,有的是以工作人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有的統一以財政部門為賠償義務機關。有的一律以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我國選擇 的是第一種方案,即由工作人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選擇這種方案的理由是: (1) 由工作人員所屬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能夠明確地表明侵權機關對侵權行為 所承擔的責任。一個機關賠償事件的多少或有無,可成為考核該機關工作質量的重要依 據,有利於促進各機關依法辦事,增強這些機關的自我約束機制。 (2) 由工作人員所屬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有利於賠償爭議順利解決,不僅便於 受害人及時請求賠償,也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實事實,因為賠償義務機關一般情況下就是 侵權主體。 (3) 由工作人員所屬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可能出現不願給付的情況,但受害人 可以通過賠償訴訟解決,也可能出現因某些原因而任意給付的情況,但可通過有關部門的 監督、稽核而避免。 (4) 由工作人員所屬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還可能出現某些機關的賠償額過大, 以致預算的全部賠償費用不足賠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可申請財政部門 補足其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