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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書面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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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書面合同的形式
民法典書面合同的形式
《民法典》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明確了電子合同是書面合同的一種形式,體現了我國立法活動中跟隨社會和時代的發展,不斷完善和提高的立法理念;也反映了當下社會生活中網際網路等領域的快速發展對於相關法律指引和規範的需求。同時,將網際網路上釋出的商品或服務資訊規定為“要約”,也是對傳統買賣合同中買方發出要約這一慣例的突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