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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法供電合同與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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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法供電合同與違約責任
合同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係

在大陸法系,合同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此定義得知:“違約責任”是違犯合同義務的產物。同時,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圖對於違反合同義務這種行為的一種制裁,在於對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的追究。以此構建的合同責任體系為:將合同義務不履行劃分為各種違約形態,以違約形態為中心,為不同的違約形態設定不同的合同責任。“責任”成為大陸法系定義合同責任物構建合同體系的基點。


而英美法系沒有使用合同責任這一概念,與之相似的概念是“違約救濟”。依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021條第34項對“補救”的解釋,所謂“違約救濟”是指合同一方違約後,合同另一方(受損方)通過或不通過法院而取得求助的權利。可見,在英美法系,當一方違約時,法院首先考慮的是從保護 債權人(受損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應該賦予債權人哪些救濟的 權利,這是和大陸從違約方考慮如何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是不同的。而且,這些救濟的權利不會因一方違反合同義務的內容而受到影響。由此可見,英美法系更強調的是權利與責任的關係、權利與救濟的關係,從而構建的責任體系是以“違約補救”為中心,違約形態只是對各種補救手段的行使起輔助性的設定條件和範圍的條件。總之,英美法系的合同責任體系的基點是債權人的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