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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應對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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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應對土地糾紛
派出所應當立案卻不立案怎麼辦



控告人如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可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這是法律賦予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接到申請複議後,應當認真及時地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這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監督,不僅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有助於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作出書面決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必須按規定對各類非虛假案件進行立案。失蹤案件涉及拐賣的屬於刑事案件,要求迅速展開調查;暫時判定為失蹤的案件,也應當迅速立案。注意:報案要等二十四小時後才能報警和立案,特別是成年人二十四小時內可能只是因為某原因暫時失聯了。失蹤5天去派出所報案不立案怎麼辦?遇到推脫不予立案的人員和部門可以進行訴訟,有需要可直接在律師365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