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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 審理程式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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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 審理程式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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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減刑 審理程式 浙江,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可見,減刑有兩個關鍵程式:第一,減刑必須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基層人民法院無權裁定減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沒有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不能直接減刑;執行機關本身也不能直接減刑。第二,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裁定減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沒有組成合議庭的情況下,不得裁定減刑;裁定減刑時,理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