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支付令有沒有強制的法律效力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人
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
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式,但申請支付令的
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