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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訴訟證據種類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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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訴訟證據種類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訴訟證據種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