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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被害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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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被害人證人
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要分開嗎

所謂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可以直接指認犯罪過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徵,常常是直接證據。


另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的內容不如前者豐富和具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是否屬於這種證據,一般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的性質、內容應當加以適當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時才是口供,否則是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或辦案人員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