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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和強制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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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和強制執行費
訴訟費、執行費和保全費

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按照法律規定,訴訟費由原告預交,最後由敗訴方承擔,或者按輸贏比例分擔。調解結案的,雙方協商分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具體退費,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持判決書、原訴訟費收費票據以及原審法官開的訴訟費計算憑單,到法院退費視窗辦理。


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對訴訟費收取分配有意義的不能單獨提出上訴,但是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複核,複核結果應當於15日內告知申請人。


比如,你訴對方賠償五十萬,訴訟費8800元,假如法院判對方賠你五十萬,那麼訴訟費8800元對方全付,假如銀行判對方賠償你三十萬,那麼等於你輸了40%,訴訟費的4成3520元你付,另外六成5280元被告付,如果法院判你敗訴,那麼訴訟費8800全是你自己拿。


二審的訴訟費並不是按全案標的額繳納訴訟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由上訴方預交,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或者按照輸贏比例分擔。例如,一審標的額一百萬(訴訟費13800元),一審判決後,原告對其中的六萬元產生異議,被告對其中的十七萬產生異議,則二審訴訟費,原告方的按六萬元標的額(訴訟費1300元)計算,被告方按照十七萬標的額(訴訟費3700元)計算,二審判決後按輸贏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