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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產保全申請複議後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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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產保全申請複議後法院應如何處理
財產保全申請複議後法院應如何處理
1、法院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裁定複議後,如果保全複議的理由成立的,變更不受理財產保全的決定,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