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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不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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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不滿30天
解除合同不滿30天通知代通知金給多少

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六條(即第36條至41條),只有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才有可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另外五條解除情形,均未規定必須支付“代通知金”。


這裡所說的“有可能需要支付”,並不等於必須支付。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了勞動者,通知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只有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時,才需要支付。